《池州市農村供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2024年10月31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24年11月22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是全省首部規范農村供水的地方性法規。
第一部分 條例制定的背景、思路和過程
安全優質的農村供水是提高農村居民生活品質、繁榮鄉村經濟的基礎保障。我市高度重視農村供水工作,大力推進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實現了農村供水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局部到全域的根本性轉變。但受地形地貌等客觀因素限制,在旱澇季節、在部分山區,農村供水水量、水質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同時,農村供水工程存在建設和運營水平較低、統一管理難度較大等問題。
市人大常委會立足實際,明確條例制定思路:完善農村供水工作體制,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供水單位職責;堅持問題導向,加強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和運營維護,銜接農村供水縣域統管政策;立足我市農村供水現狀和特點,細化農村供水和飲水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設計相關制度,滿足農村生產生活需要。
條例的制定過程是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走訪調研、現場座談;組織全市19個市人大代表小組開展立法專題調研;就有關重點問題委托召開專家論證會,多次與省市立法專家交換意見、共同研究;通過池州人大、池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公開征求意見。累計收集有關單位、鄉鎮、村、供水企業和人大代表、村民代表意見建議350余條,認真研究吸納,開展了4輪全面修改和10多次局部完善,使條例真正體現了民意。
第二部分 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不設章節,共28條,按照總則性規定、供水規劃、供水方式、水源地、供水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水質水價、禁止行為、法律責任、附則性規定等次序進行排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政府及有關部門職責。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重點突出了市、縣、鄉三級政府推進農村供水縣域統管等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管理職責、生態環境等部門保障供水水質職責。(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
(二)適用范圍和供水方式。明確條例所稱農村供水,是指向農村居民、單位供應生活生產用水的活動,但不包括農業灌溉和自建自用供水。規定農村供水采取城鄉一體供水、區域規模供水、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等方式進行,并分別對四種供水方式的實施情形作了梯次規定。(第二條、第七條)
(三)農村供水工程建設。一是規定水源地的選擇應當充分考慮水源水質、水量、風險源、污染源等因素。二是規定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方式和標準、竣工驗收等內容,重點在保證工程建設質量、供水水質的前提下,靈活規定小型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的建設方式。三是明確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分別負責水表和水表前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用水戶負責水表后的供水設施建設和管護。四是規定農村供水工程建設、運營享受優惠政策和加強農村供水信息化建設。(第九條至第十三條)
(四)農村供水縣域統管。一是明確供水單位負責農村供水工程的日常運營管理,并有序穩妥推進供水企業等專業機構作為供水單位;對不具備實施條件的小型集中和分散供水工程,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作為供水單位。二是規定在城鄉一體供水、區域規模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工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五)供水單位責任。一是分類設置義務性規定,將取得取水許可等作為共性要求,此外,將取得衛生許可和符合衛生許可的有關規定分別作為硬性要求。二是規定保持不間斷供水和對臨時停止供水、突發事件不能正常供水情況下的處置措施。三是規定保證供水水質責任和工程設施保護責任。(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款)
(六)有償用水。規定農村供水價格形成原則、計價方式,明確用水戶按時足額繳納水費和供水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水價等責任,明確未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農村供水價格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等依法決定。(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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